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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天氣失敗!

雲林縣政府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要點11203

雲林縣政府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要點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訂定,迄今修正二次。茲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原名稱: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爰參酌配合一併修正本要點第十點附件五之缺失記點項目欄位名稱、內容及備註文字、新增違規條次第十六至第十八條等三個項目,並刪除施工機具油品採樣一項,另依點數由多至少重新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