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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約定權責分工表11110

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訂定,迄今修正一次。茲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爰參酌配合修正本分工表第七點附表,修正要旨如下:

一、期程—工程開(施)工前—項目之第10項「辦理工程保險」,機關權責由「核定」修正為「備查」;監造單位權責由「審查」修正為「核定」。

二、期程—工程施工階段—項目之第1項「填報公共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機關權責由「備查」修正為「核定」。